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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连云区检察院:连云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2017-11-24 15:35:00  来源:  作者:黄 伟 莫莉娟

  2012-20158月,连云区检察院在立案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1120人,占同期职务犯罪总人数的42.3%。其中受贿犯罪11人,贪污犯罪6人,行贿犯罪1人,挪用公款犯罪2人。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是大案比例高、损失严重,窝案、串案现象突出 

  从已立案侦查的20人看,均为5万元以上大案,大案率为100%。其中,10万元以下3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11人,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4人,200万元以上2人。如连云港港口物流公司明知对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况下仍违规签订贸易合同,给公司造成8000余万元损失无法追回,因怠于履行货款催缴义务,导致河北唐山某公司至今欠1.8亿余元货款没有偿还。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作案现象严重,跨行业的“窝案”、“串案”明显增加。在查处11件案件中有7件属于窝串案件。一些案件往往是案中案,大案套小案,一案套多案。 

     (二)从案件罪名来看,受贿罪占较大比重 

      20名涉案人员中,涉嫌受贿罪的有13人,占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65%;涉嫌贪污罪的有6人,占30%;行贿罪1人,占5%;挪用公款罪2人,占10% 

  (三)从犯罪主体来看,以企业高、中层领导和重要岗位人员为主 

  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层领导犯罪的有12人,占案件人数的60%;项目部经理、业务主管等中层领导犯罪的有3人,占15%;会计人员、业务员等重要岗位人员犯罪的有5人,占20% 

  (四)发案领域、犯罪方式集中 

  港口物流贸易领域7人,占46.7%;工程建设领域涉案人员6人,占总人数的40%;金融担保领域2人,占13.3%。犯罪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违规签订贸易合同。二是违规提供融资担保。三是利用职权盗卖物资。 

  (五)从犯罪手段来看,呈现出隐蔽化、多样化特点 

  除直接收受财物外,利用“亲友往来”掩盖贿赂事实,如借逢年过节或领导干部出国、住院、子女上学、婚丧嫁娶之机,送超出正常数量的零花钱、压岁钱、礼金,有的领导干部在收受了这些“大礼”后,还会送给对方一份“小礼”,以掩盖贿赂的实质。有的通过“介绍人”、“中间人”进行贿赂,受贿人不直接接触行贿人,企图制造受贿人“不在场、不知情”的假象。 

  二、犯罪原因分析 

     (一)敬畏法律意识、廉洁意识淡薄是诱发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当今社会经济复杂,暴富现象增多,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逐渐产生不平衡的心理,容易产生心理失衡,在小恩小惠面前经受不住诱惑,少数干部在掌握权力后,在攀比及侥幸心理的支配下,宗旨意识逐渐淡化,将公权力当成牟取私利的工具。犯罪嫌疑人孙喆等人贪污一案,自从他们第一次盗卖仓储物资未被发现,及侥幸认为只要货主不举报,保密做得好,犯罪行为就不会被发现。即使公安、检察机关调查起来,只要不承认犯罪事实,公安、检察机关拿他们也没用办法。有的企业负责人法治观念淡薄,认为作为贸易企业,双方都是为了盈利,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给对方提供帮助的情形,收受贿赂属于是客户之间的正常来往,不构成犯罪。 

     (二)制度不完善、风险防控体制缺失,是职务犯罪发生的客观性原因 

  分别表现为:一是业务流程不规范,缺乏相互监管。近年来港口物流贸易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大型国有企业也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扩充,组建了新的子公司或控股企业。在所查办案件中,新设立企业发案7人,占该类案件立案总人数46.7%新成立的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盈利能力较强,但是专业的人员以及配套管理制度的缺失却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最大障碍,职务犯罪在新成立的公司中频繁发生也证明这一点。二是大额资金使用上制度缺失。一些企业在大额资金的使用上没有边界,监管制度缺失。只要有合同,有银行授信,无论金额多少都不受公司法律制度的约束。为了个人的私利,在合同评审时不去认真核实对方提供材料的真伪,不去认真调查对方的资信,让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在无任何保障的情况下流转。三是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如原物流控股公司在与WCT公司贸易业务中,从第一船镍矿违约到最后一船煤炭船违约,其中有空单,也有弃货,且时间跨度一年多,该公司想主要通过协商手段解决问题,过于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其在和唐山赤也焦化公司煤炭贸易业务中,在未有相应资产和货物抵押的情况下,支付巨额预付款给对方开展业务,造成至今尚有1.8亿元应收账款未能收回。 

  (三)权力运行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是职务犯罪发生深层次原因 

  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每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均担任一定的职务,有一定权力。虽然每个单位或部门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但监督机制还存在漏洞,从而给个别私欲膨胀的人提供了犯罪的空间和条件。一是上级监督“远”。查处的20件国企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有12件是连云区某大型国有企业的下属或者控股企业,涉案人员多是港口集团或是其下属公司的管理层人员,手中掌握着主要业务的决策权或资金的管理、支配权。而公司的有关制度形同虚设,涉案人员权力巨大且无人监督,即使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也全凭经理一人主观决策,为其权力寻租、收受贿赂提供了便利。港口集团下属企业贪污贿赂窝串案件从作案直到案发,短则一、两年,长则七、八年,具有较长的潜伏期。作为发案单位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港口集团只是在相关人员离任时才对其公司情况进行审计,平时只注重对其经营绩效的考核,而忽略了审计等外部监督活动,导致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没有被及时制止,反而呈现愈演愈烈的情况。二是同级监督“软”。为了规避公司党委的监督,在公司贸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负责人常以涉及贸易商业机密为借口,与贸易业务相关的事宜只在贸易专题会议上研究,与业务无关的其他人员如公司党委书记或其他人员不邀请参加会议,会议上形成的决定特别是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也不在公司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逃避了同级党委的监督。 

  (四)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是职务犯罪发生的诱发性原因 

  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带来了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的转变,社会上逐渐形成了“拉关系”、“送礼”、“吃回扣”等不良风气或潜规则,主动行贿、多次行贿现象明显,行贿数额渐趋巨大,这些不良风气或潜规则也在不断腐蚀着党风、政风和工作作风,是职务犯罪的重要外部推动力量。 

  三、预防国有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当前连云区国有领域职务犯罪的新形势和发生的原因,可以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权力制衡机制。一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保证权力的授予和运行受到必要的控制。二是深化厂务公开,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凡涉及大宗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企业技改等生产经营事项事先都应建立透明、严格的管理程序,并建立监督制约与检查机制。三是切实发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的监督。 

     (二)加强风险环节防控,推进企业规范化管理。一是加强关键岗位的廉洁风险防范。二是实行管理人员岗位交流制度,防止关键岗位人员经营关系网,为贿赂犯罪创造条件。三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和竞标谈判,对招标过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最大限度避免人为干扰因素。四是加强对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的业务监管力度,建立重大业务上级审批机制,限制对下级“一把手”的授权范围。五是规范选人用人机制,避免出现“带病提拔”现象。五是用技术手段加强管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失误行为责任追究制,促进依法行政、管理。 

  (三)进一步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为了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贿赂犯罪,我们将提出报告,建议由市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用于所有领域与行业,规定凡是重大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招标以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的投标商都要持有检察机关免费提供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方能进入市场参加招投标活动,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成为政府财政投入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必经程序。要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诚信奖罚机制,定期公布企业、个人的信用评级,建立行贿“黑名单”制度,严把廉洁市场准入关,使失信者无处可躲,无机可趁 

(四)进一步建立公职人员教育长效机制。一是将惩防宣传教育纳入党员干部廉政教育规划、党校学员学习课程和公务员培训计划中,以培育和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作用。保证权力部门、关键岗位的警示教育无遗漏、全覆盖。三是预防教育要突出重点,提高针对性。在教育的主体上进行科学的分类,也要因材施教,更具针对性,比如要有针对性地抓好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对在财务、基建、物资采购部门的干部举办专题培训班,开设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四是开展广泛的群众性预防宣传教育,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平台开展宣传,运用公益广告、廉政教育片、宣传册等形式进行宣传,深入推进预防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扩大社会影响,提升廉政文化层次。
  编辑:孙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