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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连云区检察院关于东部城区2011年以来交通肇事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7-11-24 16:00:00  来源:

  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我市东部城区(包括连云区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肇事犯罪激增。为此,连云区检察院开展了东部城区交通肇事犯罪情况专项调研,通过对2011年以来此类案件的调查分析,探寻引发案件的多层次原因,提出遏制案件高发的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近年来发案概况 

  东部城区交通肇事案件,根据连云区检察院受理案件统计,以发案时间为准,2008年为22件,2009年为24件,2010年为13件,20111-10月为33件(不含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案件)。20111-10月发案数较2010年同期(11件)上升200%,较2008-2010年同期平均值(15.7件)上升110% 

  (二)分类比较(以20111-10月的33起案件为标本) 

  从肇事者来看。肇事者中,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者21人,占63.6%;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者10人,占30.3%;大学文化程度者2人,占6.1% 

  从肇事车型来看。肇事车辆为大货车的为17件,占案件总数的51.5%;轿车6件,占18.2%;客车5件,占15.2%;拖拉机3件,占9.1%;机动三轮车和特殊车各1件,各占3% 

  从肇事车况来看。肇事的33辆机动车中,制动不合格的9辆,无牌照的3辆,未年检的3辆,存在其他问题的4辆,以上“问题车辆”占肇事车辆的57.6% 

  从肇事直接原因来看。因违规转向或倒车肇事的有11件,占33.3%;因会车时未及时有效避让肇事的有9件,占27.3%;因速度过快和违规超车肇事的各5件,各占15.2%;因逆行肇事的有2件,占6.1%;因酒驾肇事的有1件,占3% 

  从发案地点来看。发生在市区主干道上的有12件,占36.4%;发生在郊区和新开发建设区域道路上的有13件,占39.4%;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4件,占12.1%;发生在其他地点的有4件。此外,发生在连云港港区及进出港通道(如大港路、南疏港公路)的有6件,占18.2% 

  从发案时被害人状态来看。发案时被害人骑电动车或摩托车的为13件,占39.4%;骑自行车或三轮车的8件,占24.2%;步行的为6件,占18.2%;其他的为6件,占18.2% 

  二、分析研判 

  (一)发案趋势 

  从统计数据可以明显看出,东部城区2008年至2010年交通肇事犯罪数量无明显趋势,但2011年呈现出激增态势。特别是大货车肇事激增,已超过2010年全年交通肇事犯罪总数,9212223日还连续三天发生大货车肇事致人死亡案件。 

  (二)发案原因 

  1、内在原因。 

  任何一个犯罪的发生,犯罪者的主观过错都是主因。交通肇事犯罪为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肇事者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不强,疏忽大意,违规驾驶自然是主要原因。33起案件中,肇事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疏忽大意和违规驾驶,其中25起案件的肇事者负事故全部责任,8起负主要责任。 

  不容忽视的是,这些案件中,63.6%的肇事者只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57.6%的肇事车辆为“病车”。由此可以判断,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肇事者法律意识淡薄,对交通安全不够重视,自我约束能力差,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超速、超载、驾驶病车上路、不登记、不年检等,从而极大地增加了交通肇事的可能性。 

  2、外在因素。 

  交通肇事犯罪为结果犯,违规驾驶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和犯罪,也绝非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和犯罪的唯一原因。交通肇事犯罪高发,还缘于以下外在因素。 

  一是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在这33起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发案道路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如无隔离栏、信号灯、交通安全警示标牌等,特别是在近年来大开发、大建设中新开发区域、新建设道路中。这也是诱发交通肇事的一个因素。如520日孙某驾驶货车在平山北路一个没有信号灯的路口转向时与侧后方驶来的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再如325日杨某驾驶货车在中山东路无隔离栏的路段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车时与对面驶来的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 

  二是交通运输管理不到位。一方面是路网规划和分流管理还不够合理,存在人车混杂和大货车穿越人流量大的路段和路口等情况。如今年1-10月中山路和大港路交通繁忙路段分别发生两起大货车肇事案件。另一方面是对车辆的管理不到位。如前所述,大量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问题,可见相关部门对车辆的管理、检查、执法还不到位。 

  三是肇事相对方原因。目前,群众遵守交规和安全出行的意识普遍还不够强,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与机动车辆抢道等违规现象还大量存在。特别是电动车和摩托车不规范行驶而“被肇事”的情况比较突出。如617日陶某驾驶轿车在西园路行驶时与骑电动车从非机动车道变道进入机动车道的苏某相撞,致苏某死亡。虽然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中本份地负有较大的责任和义务,但相对方的行为毫无疑问也是导致肇事的一个因素。 

  四是其他原因。本次调研没有对区域内机动车数量和道路交通运量进行调查,但随着东部城区和港口的快速发展,机动车特别是大货车的增多和交通运输量的增加也是交通肇事激增的一个可能原因。 

  (三)社会危害 

  交通肇事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且往往直接剥夺人的生命。据统计,20111-10月的33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共造成32人死亡,18人受伤,致死人数占同期所有犯罪致死人数的84.2%,交通肇事已成为致人非正常死亡的“第一杀手”。更进一步,交通肇事犯罪也会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沉重的打击,民事赔偿及善后工作处理不当还有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结论和建议 

  由此次调研可见,今年以来东部城区交通肇事犯罪激增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着对生命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动员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司法等各方面的力量才能加以解决。现结合本次调研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在全社会加强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们遵守交规,文明出行的意识,特别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 

  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路网;在交通繁忙路段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及时完善路灯、标线、隔离栏、信号灯、警示标牌、电子警察等交通安全设施。 

  三是加强交通管理。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设计合理的交通管理方案,在不影响群众出行和运输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交通安全保障。如开辟进出港口货车专用通道等。加强对车辆的监督检查,杜绝机动车带病上路。 

  四是加强对交通违法犯罪的执法和司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形成对交通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五是针对大货车肇事居多的状况,有必要综合以上措施,开展一次大货车交通肇事的综合治理,以切实遏制大货车肇事高发态势。 

  编辑:孙运芹